我和某人交換了身體。

交換的對方我很了解,因為在進入他身體的同時,他的記憶也絲毫不少地進入我的大腦。

我了解了對方,卻忘記了我自己。

關於我自己的事情,我現在只記得兩件。

一是我不是這具身體的原本的主人。

二是,我知道自己有一個很深很深的執念,雖然不知道我到底在執着些什麼,但我的確知道自己有這樣一個即使失去記憶也想做的事情。

我回過神,看着面前法庭上慢慢陳述着觀點的律師。

我翻動着刑事卷宗,上面記錄了一個非常令人生厭也非常簡單的案件:成年男性長期囚禁並虐待女性。

也正是因為這個案件相當令人生厭也相當簡單,雙方律師的陳述非常平淡,只是簡單走了下形式,就進行到裁判的環節。

我很熟練地和陪審員做下口頭判決,然後準備退庭。

我對自己做裁判的熟練度並不驚訝,那種東西畢竟已經長期存留在這具身體的記憶里,甚至形成了一種肌肉記憶,再冗長的法庭程序我也可以脫口而出。

讓我驚訝的是……一種熟悉感,對那些法律條文的熟悉感。總感覺,自己即使沒有這位法官的記憶,我也可以好好地做出正確的裁決。

我注視着那位囚禁虐待少女的男人在一個看起來相當生氣、眼睛中甚至帶些怒火的法警拖着帶出法庭。

而那個即將被判刑的男人卻一臉興奮地左顧右盼,甚至有些躍躍欲試的感覺……他難不成很期待坐監獄嗎?

他是否期待坐監獄我不知道,我知道的是這個即使認了罪也沒有絲毫罪惡感的犯人,這傢伙不是變態就是瘋子——加上精神判定的取證中已經判定他並沒有精神病,那麼他就是個變態。

他這種人不要說在社會,就是在監獄裡也是個相當令人噁心的傢伙。

拋開法律不談,就是從公眾道德上說,他也令人生厭。

我是這樣,那個滿臉怒氣的法警也是這樣。

只是我和那個明顯在出了法庭就要毆打犯罪的法警還是不一樣的,我果然還是想要堅持着真正的公正的公開的正義,我不會把感情宣洩在法庭上。

我似乎一直以來就是這樣認為的——法律裁判中不能有個人情緒。

而我也和原先這位裁判長不一樣,在他的記憶里,雖然每次都執行了正確的裁決,但他心裡的正義感也在法庭里用語言表現出來:他沒辦法把他認為的罪大惡極的犯人處以他認為的“正確”的處刑,就用語言把對方罵個狗血淋頭。

但這樣明顯並沒有讓他消氣,因為現在的這具身體的肝有着相當大的損傷。

但我不會生氣啦,畢竟我對於做出不包含個人感情的公正的裁決的行為是相當滿意的。

“滿意……嗎?”我忽然有種違和感。

這不是滿意,而是一種更加讓人興奮的感覺。

我似乎對可以給人以裁決的這種權勢,對這種即使擁有權勢也公正使用的自律性感到……

“滿足。”

我不太想換回身體了。